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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西湾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州市平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9月13日
贺州市平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
目 录
2.2 办事机构 9
2.3 工作机构 11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自治区、贺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7.1);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在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之前,以现行有关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平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平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平桂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平桂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平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平桂区直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2。
(3)平桂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平桂矿区管理处、贺州旺高工业区、贺州生态产业园、市生态新城核心区、姑婆山管委、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区直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3。
(4)乡镇(街道)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乡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应急预案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乡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区人民政府是平桂区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区人民政府区长的领导下,通过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平桂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区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区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区应急办设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挂平桂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区应急办(区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平台。区应急办(区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研究我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提出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发展趋势预测及对策建议,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4)承办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
(5)指导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负责我区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6)组织编制、修订《贺州市平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7)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8)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9)负责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信系统,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
平桂矿区管理处、贺州旺高工业区、贺州生态产业园、市生态新城核心区、姑婆山管委、各乡镇(街道)已经区直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与实施,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承担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3)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工作;
(4)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乡镇(街道)做好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西湾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西湾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区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工作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网络,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系统,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建设,逐步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和中枢作用,支援和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建设。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西湾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平桂矿区管理处、贺州旺高工业区、贺州生态产业园、市生态新城核心区、姑婆山管委以及区直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整合各乡镇(街道)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区党政机关办公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加强社会治安、交通运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和气象、市政、环保、地震、林业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测预警系统建设。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或有关部门获悉可能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或通过110、119、120、122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立即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Ⅱ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Ⅳ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平桂矿区管理处、贺州旺高工业区、贺州生态产业园、市生态新城核心区、姑婆山管委、各乡镇(街道)、以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平桂区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
涉及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各有关新闻媒体和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平桂矿区管理处、贺州旺高工业区、贺州生态产业园、市生态新城核心区、姑婆山管委、各乡镇(街道)以及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平桂区人民政府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自治区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应急办(区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平桂矿区管理处、贺州旺高工业区、贺州生态产业园、市生态新城核心区、姑婆山管委、各乡镇(街道)以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平桂区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区直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先期处置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对肇事者及时进行监控;
(4)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5)紧急调配相关应急资源;
(6)对煤、气、油、水、电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平桂区参与处置的,有关乡镇(街道)及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信息报告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平桂区、市、自治区。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区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乡镇(街道)的请求或平桂区直有关部门的建议,区应急办(区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处置建议向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协助分管的领导报告,经区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需要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及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及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及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向有关县(区)通报情况的建议;
(7)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成立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在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紧急转移、疏散群众;
(2)具体落实应急保障措施;
(3)及时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
(4)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6)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已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区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区直有关部门提出,经区应急办(区应急指挥中心)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或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平桂区部分地区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区直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或帮助。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制订相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设备、安置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归还、补偿。
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监控、疫病防治、消毒等工作;环保等部门要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民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情况及灾民救济需求情况,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源进行政府救济、社会救济,并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通过国家有关团体或组织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积极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区人民政府配合市有关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2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区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和防范改进措施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2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平桂区人民政府汇报。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需要区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提出请求,区直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跨县(区)行政区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负责处置的市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市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参照《贺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我区信息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安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消防、治安、反恐防暴特勤队等队伍;卫生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毒急救等专业队伍;地震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救援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矿山事故救援队伍;农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农业生物灾害防治服务队伍;林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森林消防等林业救灾队伍;水利部门负责组建训练防汛抢险、抗旱服务队伍;环保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环境、核与辐射监控等队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特种设备事故抢险队伍;交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公路运输等抢险救援队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通信企业负责组建训练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队伍;供水企业负责组建训练供水工程抢险队伍;供气企业负责组建训练供气工程抢险队伍;电力企业负责组建训练供电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石化企业负责组建训练供油工程抢险队伍。以上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主要是由各乡镇(街道)及区直有关部门依托有关行业、企业组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以乡镇(街道)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区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平桂区直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乡镇(街道)的请求,区财政适当给予支持。
区财政局根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情况,提出请求市财政支持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市人民政府。
对受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银行金融机构要履行职责,确保应急保障资金调拨顺畅。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经贸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制订相应物资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程序,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物资支持的建议。
区民政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区经贸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区卫计局负责协调应急药品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区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有关应急农业生产种子、养殖种苗的储备、调拨和配送工作;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矿山事故救援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区环保局负责有关应急环境监测设备、装备的配置和调拨;区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并负责协调电力供应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中石化贺州石油分公司负责应急燃油的储备、调拨和供应;区粮食局负责应急粮食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区直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其它相关部门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区民政局、粮食局、经贸局、水利局、乡镇建设局、卫计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情况和基本生活保障实际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的建议。
4.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毒急救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卫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区卫计局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药品和卫生医疗器械支持的建议。
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做好应急交通工具征用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公安局平桂分局等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组织当地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武警部队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4.8 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区乡镇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紧急避险场所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紧急避险场所的使用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人员避险场所。避险场所应当标识规范的应急图案标志。
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处、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当与电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水利局、乡镇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协调做好煤、电、油、气、水的供给。
区乡镇建设局、卫计局、农业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区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指挥通信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逐步实现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4.12 科技支撑
区科技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区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加强对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传染病疫情,矿山、危险化学品、火灾各类安全事故等方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科学研究;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区应急办(区应急指挥中心)协同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直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专业保障能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调作战能力。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演练结束后,负责组织演练的部门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作出书面总结报告。
各乡镇(街道)要针对本地区特点,按照国务院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和教材,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区应急办(区应急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社区要广泛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公众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的常识、技能及心理疏导方法,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建立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指挥、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以及公务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附件: 1.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2.平桂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3.平桂区直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附件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l%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l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平桂区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6.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l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平桂区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l、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它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一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它林地1000-一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8.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l0支以上的案件;
4.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5.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6.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7.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8.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9.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附件2
平桂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一、自然灾害类
(一)平桂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二)平桂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三)平桂区干旱灾害应急预案
(四)平桂区地震应急预案
(五)平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六)平桂区处置森林灾害应急预案
(七)平桂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二、事故灾难类
(一)平桂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平桂区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三)平桂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四)平桂区核应急预案
(五)平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平桂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平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平桂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助应急预案
(三)平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四)平桂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平桂区粮食应急预案
(二)平桂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平桂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平桂区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五)平桂区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3
平桂区直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预 案 名 称 | 制定部门(平桂区) |
1.平桂区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 乡镇建设局 |
2.平桂区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农业局 |
3.平桂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农业局 |
4.平桂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农业局 |
5.平桂区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 林业局 |
6.平桂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 水利局 |
7.平桂区雷电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 水利局 |
8.平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国土资源局 |
9.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卫计局 |
10.平桂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乡镇建设局 |
11.平桂区城市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 市容市政管理局 |
12.平桂区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 水利局 |
13.平桂区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 乡镇建设局 |
14.平桂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交通局 |
15.平桂区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交通局 |
16.平桂区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平桂分局 |
17.平桂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水产畜牧兽医局 |
18.平桂区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农业局 |
19.平桂区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 林业局 |
20.平桂区电业公司重特大电网事故应急预案 | 水利局 |
21.平桂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安监局 |
22.平桂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安监局 |
23.平桂区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安监局 |
24.平桂区医药储备应急预案 | 卫计局 |
25.平桂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 水产畜牧兽医局 |
26.平桂区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 水产畜牧兽医局 |
27.平桂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 卫计局 |
28.平桂区预防流感应急预案 | 卫计局 |
29.平桂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 水产畜牧兽医局 |
30.平桂区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 | 水产畜牧兽医局 |
31.平桂区动物冠状病毒防治应急预案 | 水产畜牧兽医局 |
32.平桂区人畜共患病防治应急预案 | 水产畜牧兽医局 |
33.平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 | 发展和改革局 |
34.平桂区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 经贸局 |
35.平桂区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 经贸局 |
36.平桂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教育局 |
37.平桂区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民宗局 |
38.平桂区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司法局 |
39.平桂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 财政局 |
40.平桂区主权外债危机应急预案 | 财政局 |
41.平桂区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人社局 |
42.平桂区生活必需品平桂区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经贸局 |
43.平桂区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文广体局 |
44.平桂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平桂区场监管应急预案 | 市工商局平桂分局 |
45.平桂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 文广体局 |
46.平桂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文广体局 |
47.平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外事旅游局 |
48.平桂区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民宗局 |
49.平桂区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侨办(统战部) |
50.平桂区涉港、涉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侨办(统战部) |
51.平桂区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侨办(统战部) |
52.平桂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 文广体局 |
53.平桂区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 信访局 |
54.平桂区邮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邮政局 |
55.平桂区处置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的预案 | 市公安局平桂分局 |
56.平桂区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的预案 | 市公安局平桂分局 |
57.平桂区处置紧急治安事件工作预案 | 市公安局平桂分局 |
58.平桂区处置劫持人质恐怖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平桂分局 |
59.平桂区处置大规模上访爆炸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平桂分局 |
60.平桂区道路交通群死群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 市公安局平桂分局 |
61.平桂区水库移民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水库移民局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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