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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贺州天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
法定代表人:覃*兆
住 所:贺州市******区****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收到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来函《关于移交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健康管理基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线索的函》(贺自然资移交〔2025〕5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在贺州市西环路与润泽街交汇处东南侧A地块投资建设的贺州生态产业园健康管理基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门卫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1#厂房、2#厂房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施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在贺州市西环路与润泽街交汇处东南侧A地块投资建设的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健康管理基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门卫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面积7.5平方米),已建设完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二、1#厂房、2#厂房(总建筑面积为2427平方米)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施工,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1月24日,本机关收到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来函《关于移交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健康管理基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线索的函》(贺自然资移交〔2025〕56号),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雷*朗、陈*润有权处理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健康管理基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违法建设事宜。
证据三: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人、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2025年11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广西贺州天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受委托人陈*润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广西贺州天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在贺州市西环路与润泽街交汇处东南侧A地块投资建设的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健康管理基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门卫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1#厂房、2#厂房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2025年11月25日,本机关执法工作人员到贺州市西环路与润泽街交汇处东南侧A地块由广西贺州天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的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健康管理基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核实,同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公司项目的门卫室、1#厂房、1#厂房的建设规模。
证据七:《建设工程放线验查核查表》复印件,证明广西贺州天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的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健康管理基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1#厂房、2#厂房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施工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贺州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成果报告书》一份,证明该项目已竣工。
证据九: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来函《关于移交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健康管理基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涉嫌违法建设线索的函》(贺自然资移交〔2025〕56号),证明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健康管理基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设情况不影响规划实施。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平综执罚告字〔2025〕第186号),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声明》。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建设的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健康管理基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一、门卫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城乡规划建设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4.1裁量情形轻微:“违法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你单位建设的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健康管理基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门卫室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属违法情形轻微,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1#厂房、2#厂房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施工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放线,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每幢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方可复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城乡规划建设类》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C102.61裁量情形轻微:“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并按每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建设”。你单位建设的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健康管理基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1#厂房、2#厂房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施工的情况不影响规划实施,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属违法情形轻微,按每幢处200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建设的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健康管理基地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门卫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由于你单位未能提供门卫室的施工合同造价,门卫室是2021年8月份开始建设,总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参照“广西贺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指标指数2021年第10期住宅楼7层以内框架工程造价为2058元/平方米”为依据作为该建筑单价,门卫室总造价为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叁拾伍圆整(计算方式:7.5×2058=15435.00元),即处罚款人民币柒佰柒拾壹元柒角伍分(¥771.75)的行政处罚(计算方式:15435.00×5%=771.75元)。二、1#厂房、2#厂房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施工,按处每幢2000元罚款,该项目共2幢建筑,即处罚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计算方式:2000.00×2=40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柒拾壹元柒角伍分(¥4771.75)。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柒拾壹元柒角伍分(¥4771.75)。
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请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开户名:贺州市平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账号:433912010117355282)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者承担。
联系人:黎海雁 联系电话:0774-8836965
地址: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广场石鑫大厦B栋三楼
邮编:542827
贺州市平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删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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