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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贺州市达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
法定代表人:薛*江
住所:贺州市平桂区**镇******路边(****旁)
因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在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担干岭二级路边进行建设一案,本机关经立案调查,于2025年9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平综执罚执决字〔2025〕第115号),责令你单位在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担干岭二级路边出资建设的铁皮棚,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担干岭二级路边出资建设的铁皮棚。如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受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责成,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贺州市平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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