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当事人:贺州市达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
法定代表人:薛*江
住所:贺州市平桂区**镇****路边(****旁)
因你单位在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担干岭二级路边出资建设的铁皮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平综执罚决字〔2025〕第115号),责令你单位在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担干岭二级路边建设的铁皮棚,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平综执催告字〔2025〕第115号),催告你单位在十日内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你单位至今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受平桂区人民政府责成,本机关决定于2025年11月20日后对你单位位于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担干岭二级路边出资建设的铁皮棚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州市平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删减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