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权力 > 行政执法公开

(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94号)贺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案

2025-11-25 17:36     来源: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94


当事人:贺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569068245Q  

住所(住址):贺州市旺高工业区旺高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昭胜

身份证件号码:360724198311******

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贺州市旺高工业区旺高大道南侧的贺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未能提供使用登记证证编号为:车桂J00016(19),车牌为:场内桂J·A3160检验有效期内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叉车)》。执法人员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查询,该台叉车的上次检验日期为2023年1月17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贺平市监特令[2025]第10号),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报并接受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2025年3月13日,贺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作业人员坠落事件,造成1人受伤其中涉事使用的设备为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车桂J00016(19),车牌为:场内桂J·A3160的叉车。事件发生当时,该辆叉车未获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2025年7月31日,平桂区政府批复《贺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3·13人员受伤事件调查报告准予结案。2025年8月8日,我局收到平桂区政府批复的《贺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3·13人员受伤事件调查报告》。2025829我局执法人员对贺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的厂长王天号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实贺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开展配合饲料(畜禽、幼畜禽、种畜禽)、浓缩饲料(畜禽、幼畜禽、种畜禽)的生产及销售;饲料原料的销售;饲料生产技术咨询;兽药(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的销售活动。

该公司其中的1台叉车(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车桂J00016(19),车牌为:场内桂J·A3160)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1月16日,截至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该台叉车检验有效期内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叉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贺平市监特令[2025]第10号),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申报并接受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025年3月13日,贺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作业人员坠落事件,造成1人受伤其中涉事使用的设备为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车桂J00016(19),车牌为:场内桂J·A3160的叉车。事件发生当时,该辆叉车未获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王天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25年8月29日当事人委托王天号处理本案的事实。

3202535日,当事人提供的我局执法人员到贺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贺平市监特令[2025]第10号)《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现场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事实;

4、2025年7月31日,《关于审批贺州市双胞胎有限公司“3·13”人员受伤事件调查报告的请示》(区政府处理签)1份,证明贺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事实;

5、20258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贺州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厂长王天号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事实;

6、当事人提供使用登记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叉车)》(报告编号:ND/J-2023-0032)1份,证明该公司是上述叉车的使用单位及叉车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1月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平市监告〔202585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0日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10月31日我局举行听证会,并邀请区应急局参加了听证。当事人提出一是涉事叉车超期未检验系车牌安装错误,导致申请人内部管理失误,申请人并无主观违法故意。二是案涉叉车是否按期年检,与本次安全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贵局不应当将本案人员受伤原因归结为案涉叉车未按期年检,更不应当据此对申请人适用从重处罚规定。三是案涉叉车虽然属于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但是该台叉车存在“经责令停用后立即停用,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情形,应当依法适用从轻处罚规定。四是申请人在本案中具备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救治伤员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五是申请人高度重视本次事故暴露的安全问题,目前已经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请求对申请人从轻、减轻处罚。六是养殖行业周期性波动频繁,给企业成本控制带来巨大压力。

2025年11月13日我局召开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采纳第三点和第六点申辩意见,从助企纾困、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角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等因素,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给予当事人15万元的罚款。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3的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适用情形:“经责令停止使用立即停止使用的,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和裁量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1.1万元以上21.9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对当事人采取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50000大写:壹拾伍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账户: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43391201012794267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