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权力 > 行政执法公开

(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93号)贺州光一养老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案

2025-11-25 17:34     来源: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平市监处罚〔202593


当事人:贺州光一养老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103MAA7RYBD82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塘面村(207国道南侧贺州护理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谭凤

身份证件号码:452132198506******

2025年8月7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来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鹅塘镇塘面村(207国道南侧贺州护理院),对贺州光一养老院有限公司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9月5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检验报告,贺州光一养老院有限公司的鸡蛋经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9月5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现场告知该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鸡蛋的复检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9月26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院长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养老服务。由于该养老院工作人员传达信息错误,被抽样批次的鸡蛋实际购进日期为2025年8月2日。

当事人2025年8月2日从位于八步区贺街镇河东街(原电影院规划第10号)的贺州市贺街飞龙超市购进的鸡蛋,采购数量:3托,采购单价:16元/托(合计:48元),上述鸡蛋样品经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9月5日出具检验报告(No:BFSQF080166025C),检验结论: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不得检出,实测值177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截至案发时,上述批次鸡蛋,除了卖给抽样机构的3.5kg,其余的都是用于做菜给疗养人员及工作人员食用,因为养老院餐费是以每月收取,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销售小票,未提供鸡蛋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后续对养老院购进的食用农产品鸡蛋开展做出了整改,对后续采购的两批鸡蛋都索要了检测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的截图1张,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3.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黄妹处理本案的事实;

4.2025年8月7日抽样人员在贺州光一养老院有限公司对该养老院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制作的抽样单1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张,现场拍摄的相片3张,证明涉案批次鸡蛋被抽样送检的事实;

5.由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编号(No:BFSQF080166025C),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涉案批次鸡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6.2025年9月10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相片1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BFSQF080166025C)、《责令改正通知书》(桂贺平市监责改〔2025〕75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要求当事人作出整改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养老院的老人周菜谱一份及贺州光一养老院有限公司收费标准一份;证明鸡蛋用于做菜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事实。

8.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鸡蛋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进鸡蛋(购进日期2025年8月1日及8月2日)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方提供的《送货单》、检测报告共4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鸡蛋,履行了部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 提供(购进日期2025年9月2日,2025年9月12日)进鸡蛋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方提供的《送货单》、检测报告共2份,证明积极整改的事实;

11.《从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申请从轻处罚的事实;

12.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贺州光一养老院有限公司开展复查,在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完成整改的事实;

13.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抽样人员罗伟新、杨沅燚、检验员黄镇东的资格证各1份,证明抽样任务来源、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质。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贺平市监罚告〔2025〕97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使用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一是上述涉案批次农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二是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三是案发后当事人违法认识态度较好,承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经营,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适用减轻处罚的情形: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取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账户: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43391201012794267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