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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91号
当事人:陆瑜
身份证件号码:452402198902******
身份证住址: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红星村1组13号
2025年9月3日,我局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败诉风险提示函》(2025年8月26日)及局领导案审会会议决定,向陆瑜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桂贺平市监撤销通〔2025〕1号),对2025年3月17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23号)做出撤销,并根据案件事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
当事人陆瑜在2022年3月31日至2022年8月9日期间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通过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查询,陆瑜未办理营业执照。2025年9月23日经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陆瑜经王肖梅推荐成为“典画商城”电子商务平台会员,是用陆瑜电话号码15878******注册,平台昵称“静香”。“典画商城”系统自动根据注册邀请码设置画室和层级关系,平台从低到高设置有普通会员、画室长、“局长”层级,普通会员晋升画室长,需直接发展6-8名活跃会员,每日团队业绩稳定在6万元以上;画室长每日团队业绩在150万元以上则晋升为“局长”。“典画商城”平台获利有三种方式,一系统设置虚拟字画每幅字画价格在3000元-8000元之间,会员在平台花费3000元-8000元进行虚拟字画交易,同一画室内的会员每日进行一次字画交易,次日平台系统会以字画交易价格为基准,上浮4%的价格比例后,供会员继续在平台挂售供其他会员购买,依次循环。会员每交易一幅字画,需向画室长缴纳交易额2.5%比例金额的上架费,会员个人赚取1.5%比例资金收益。当字画增值至8000元以上,系统自动拆分为两幅字画以供会员继续交易。二是通过直推会员可以获取下线会员团队每日平台交易金额5‰的佣金收益,会员可以通过平台选择提现,由其画室长在平台上确认后,通过个人账户结算给提现给会员。三是晋升画室长,伞下所有层级的画室成员在平台进行字画交易后,需缴纳成交额2.5%“上架费”给其画室长,画室长截取2.5%“上架费”的1、0%至1.5%部分、剩余1.5%-1.0%部分则继续缴纳给上级画室长。画室长达到“出局”条件后晋升“局长”,停止缴纳“上架费”给上级画室长,变更为每日裁缴纳团队业绩0.8%给平台。当事人通过该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下线会员100余人,获利182537.78元。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3日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自述其他违法所得基本用于还债。
当事人提出对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获利182537.78元不予认可,表示实际获利为5万余元,因当事人提出的上述情况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我局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陆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2022年8月10日,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区分局对当事人做的讯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陆瑜通过该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下线会员100余人,获利182537.78元的事实;
证据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不起诉决定书》(平检刑不诉〔2023〕198号),证明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陆瑜通过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下线会员100余人,获利18万余元,退出25000元,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予起诉的事实;
证据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平检刑行意〔2024〕41号)证明检察机关将当事人陆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移送我局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五、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光盘1张,内含公安部门调查本案相关的电子材料;
证据六、当事人陆瑜的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8日)1份,证明当事人加入传销的时间,在“典画商域”传销活动中发展下线人员及获利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递交减轻罚款申请书一,陆瑜丈夫父亲残疾证一份,陆瑜丈夫养猪的借条一份。证明当事人家中有一残疾父亲和4个小孩要扶养,陆瑜丈夫养猪借款25万的事实。申请减轻罚款事实。
证据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败诉风险提示函》(2025年8月26日)1份,证明八步区人民法院认定我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23号)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的事实;
证据九、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提取的陆瑜棕色笔记本1本、蓝色笔记本1本“电子表格记录”(20220331-20220717)1份,证明陆瑜组织、领导传销获得利益记录明细。
证据十、《<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桂贺平市监撤销通〔2025〕1号)1份,证明我局对2025年3月17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23号)做出撤销,根据案件事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陆瑜的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8日)1份,证明当事人组织、领导传销并获利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贺平市监罚告〔2025〕96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陆瑜经他人介绍参与—虚拟字画网络传销平台进行投资交易。该平台通过发展会员设立字画室进行分类管理,以字画交易为名,欺骗和引诱他人注册账户进入画室购买虚拟字画进行交易,并设置了推荐返利、会员登记、下级利润提成等极具诱惑力的奖励制度,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为了更好的发展下线和获利更多返利,陆瑜申请成立了“八方来财”画室,先后成为“画室长”、“局长”,并建立微信群以扩大宣传增强影响。陆瑜通过该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了下线会员100余人,获利182537.78元的行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构成介绍他人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组织、领导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陆瑜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且其从2022年3月30日成为“典画商域”会员至2022年8月10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组织、领导传销的时间为5个多月。陆瑜本人无正常工作收入,生育有四个小孩要抚养,陆瑜丈夫父亲是残疾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陆瑜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组织、领导传销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伍佰叁拾柒元柒角捌分(¥157537.78);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
以上1、2项罚没款合计贰拾伍万柒仟伍佰叁拾柒元柒角捌分(¥257537.78)上缴国库。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账户: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43391201012794267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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