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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90号)贺州市平桂区惠方佳生活超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2025-11-25 17:13     来源: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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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平市监处罚〔2025〕90号


当事人:贺州市平桂区惠方佳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103MA5P14TH90

经营场所:广西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民田村(芳林大桥旁)

经营者:严其彩

身份证件号码:452402198505******

2025年8月27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广西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民田村(芳林大桥旁)的贺州市平桂区惠方佳生活超市,对该超市现场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小米椒(辣椒)(购进日期:2025年8月25日)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9月9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1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贺州市平桂区惠方佳生活超市经营的小米椒(辣椒)(购进日期2025年8月25日)于2025年9月9日经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向该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现场告知该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9月24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严其云(贺州市平桂区惠方佳生活超市采购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5年8月25日从位于贺州市车管所旁边的果蔬交易市场的商贩中购进小米椒(辣椒)17.7kg,进货价为**元/kg,进货金额共106元(以进货单据为准)。2025年8月27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广西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民田村(芳林大桥旁)的贺州市平桂区惠方佳生活超市,对该超市现场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抽样产品为小米椒(辣椒),抽样单信息如下:抽样单编号:DBJ25451103637532717,样品名称:小米椒(辣椒),购进日期:2025年8月25日,单价:7.96元/kg,抽样数量(含备样):6.435kg,备样量:3.172kg;上述小米椒(辣椒)样品经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于2025年9月9 日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小米椒(辣椒)镉(以Cd计)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08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NYJ-25-171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2日向该超市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截至案发时上述被抽检批次小米椒(辣椒)购进数量17.7kg,于2025年8月25日至27日期间共销售了17.7kg,其中:销售给抽样机构6.435kg,销售给散客11.265kg;平均销售价为7.96元/kg。经计算,货值金额为140.89元,涉案批次小米椒(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40.89元,当事人获得利润34.89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食用农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电话号码、销售台账,但未能提供该批次小米椒(辣椒)的检测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的截图1张,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3.2025年8月27日抽样人员在贺州市平桂区惠方佳生活超市超对该超市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抽样单1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检验样品抽样费用支出证明单1份、现场拍摄的相片7张,证明涉案批次小米椒(辣椒)抽样送检的事实;

4.由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编号No:NYJ-25-1718),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小米椒(辣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5.2025年9月12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相片1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DBJ25451103637532717)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桂贺平市监责改〔2025〕77号)、《送达回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1份,证明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要求当事人作出整改的事实;

6.经营者严其彩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1份,证明受委托人全权对该事件进行处理的事实。

7.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采购员严其云(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批次小米椒(辣椒)并获利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收款收据》1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小米椒(辣椒)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按门店营业销售报表》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批次小米椒(辣椒)的销售记录的事实;

1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贺州市检验检测中心的《资质认定证书》,抽样人员蒋潇、韦江丽,检验员唐修然、沈欢、高畅的资格证各1份,证明抽样任务来源、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质。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名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贺平市监罚告〔2025〕98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辣椒)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方联系电话,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涉案批次农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货值金额140.89元,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减轻适用情形: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采取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89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1、2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34.8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账户: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43391201012794267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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